【导读】券商收益凭证业务迎新规,即日施行
中国基金报记者 莫琳
被部分业内人士称为“资管新规后唯一保本理财”的产品——收益凭证,迎来了制度层面的规范。
10月2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 《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是2014年收益凭证业务试点以来,协会首次对其做出制度性规范。
为稳妥推进存量收益凭证整改,减少对行业的影响,《管理办法》设置了最长不超过两年的过渡期安排。
事实上,不少券商的理财经理告诉记者,将收益凭证称为保本理财并不妥当。
据了解,收益凭证分为本金保障型和非本金保障型。像券商推出的新客理财,就大多属于本金保障型。此外,按照收益支付类型的不同,收益凭证分为固定收益型和浮动收益型。
通常来说,固定收益类收益凭证5万元起投,风险类似于国债和高等级公司债,整体较为稳健,即部分人士口中的“保本理财式”收益凭证,但其在极端情况下也存在亏损可能。浮动收益类收益凭证100万元起投,风险远高于前者。
分类评价结果决定规模
《管理办法》从发行规范、投资者保护、合规风控等角度出发明确收益凭证相关规范。 其中,分级余额管理被视为最大亮点。即将余额管理与证券公司分类评级挂钩,评级越高余额上限越高。
《管理办法》提到,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实行分级余额管理。上一年度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B类、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待偿还收益凭证余额应分别不超过公司净资本的60%、50%、40%。
对因分类评价结果下调导致余额超限的,证券公司应在知悉上一年度分类评价结果的六个月内有序压缩存量规模,存量收益凭证可以自然到期了结,存量规模达到规范要求前,原则上不得新增发行;经监管部门认可,为防范流动性风险确有必要新增发行或延期的除外。
上一年度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B类、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发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收益凭证、短期融资券、同业拆借、短期公司债券待偿还余额之和应分别不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0%、80%、60%;经监管部门认可,为防范流动性风险确有必要新增发行的除外。
单个投资者5万元起投
适当性标准方面,《管理办法》规定,收益凭证的投资者应当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投资者,也就是要求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在认购门槛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单个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从这个标准来看,对一般的个人投资者要求正在提高。
发行利率设定上限。《管理办法》规定,券商发行固定收益凭证,利率水平应不超过比较基准的140%。基准为同一证券公司同年或上一年度在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近似期限债务融资工具利率。
销售规范方面,根据《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销收益凭证,应由证券公司自行或其取得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子公司向投资者销售,并且在产品设立方面,禁止设立多个资管产品,来变相突破200人的限制。
兴业证券认为,《管理办法》设置专业投资者要求,未来收益凭证的零售客户或将收窄,更多以机构客户和高净值客户为主要发行对象,具有机构优势和客户禀赋的券商有望受益。
此外,兴业证券表示,收益凭证是一种可供券商使用的场外债务融资工具,分为固定收益凭证和浮动收益凭证,其认购门槛和适用人群不尽相同。其中,固定收益凭证利率水平不超过比较基准的140%,有望推动固定收益凭证实现净值化转型。
券商收益凭证受追捧
证券公司开始试点发行收益凭证始于2014年5月。10年来,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业务运行相对平稳,未出现违约事件。
截至2024年8月底,全市场存量收益凭证规模达3811亿元,数量达到1.76万只。存量收益凭证中机构投资者数量8064户,持仓规模占比82.51%,主要为商业银行、私募产品等。
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文件中指出,此次《管理办法》的调整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拓宽融资渠道”有关精神,以及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试点”的部署进行的规则调整。
在券商看来,收益凭证是券商依托资产负债表深化财富管理转型的重要工具,新规出台将打开业务长期发展空间。
对于专业投资者而言,券商收益凭证是证券公司以自身信用为依据发行,通过私募方式向合格投资者提供的,并约定本金和收益偿付与特定标的相关的有价证券。他们更加笃定只要券商不破产,固定收益型的收益凭证,都是保障本金的,且收益略高于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
近日,随着国内商业银行掀起多轮存款"降息潮",上市公司的理财配置也逐渐向券商收益凭证倾斜。
Choice数据显示,10月至今共有44家上市公司购买券商收益凭证,合计购入金额约为24.45亿元,占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比例为3.1%,上个月同期比例则为2.8%。其中,格尔软件、三维化学近期均大手笔购买券商收益凭证,金额动辄高达上亿元。
编辑:舰长
审核:许闻
版权声明
《中国基金报》对本平台所刊载的原创内容享有著作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授权转载合作联系人:于先生(电话:0755-82468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