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10月26日讯(记者 万凌云 通讯员 陈红生)升级通信套餐,往往一个电话或者在网上就能轻松办理。然而,同样是调整套餐,降低费用时,却远比升级复杂得多,引起消费者不满。还有一些运营商在消费者办理携号转网时,人为设置转网障碍,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近日,消费者潘女士向镇江消协投诉,她用的手机号码是单位统一办理的集团号,三年之前觉得流量不够用,就把流量套餐从29元升级到59元。最近,家中新装了另外一家运营商的宽带,可以捆绑一个手机号,每月赠送流量20G。她就想把原先的手机流量套餐取消,改成保号套餐。去营业厅的时候,工作人员告知套餐还没有到期,不能办理。等到期了,她再次去营业厅办理,又被告知,营业厅没有办理权限,只能先登记,等待专员反馈联系,或者去归属地线下营业厅办理。可是,十多天过去了,潘女士却没有接到专员联系电话。
后经镇江消协协调,运营商才为潘女士办理了保号套餐。
无独有偶。消费者张先生投诉称,想降低通信套餐费用,每次去营业厅时,工作人员都是告知先登记,就是拖着不办理。同样是投诉后才得以解决。
消费者沈先生去营业厅办理携号转网手续,工作人员告知原先的运营商不出当月账单,无法办理转出手续。
消费者杨先生投诉称,最近去通信营业厅办理携号转网手续时,工作人员告知其手机号有一个靓号协议套餐20年,不能办理。杨先生称,“如果办卡时,工作人员告知我说有20年协议,我是不可能办理的!”
镇江消协认为,通信运营商区别对待套餐升级和降档属违约行为。按照“消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营销行为的通知》第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充分尊重用户自主选择权。在本企业同一本地网营业区(或业务区)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保证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同类用户对资费方案具有同等的选择权利。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限制用户选择或更改任一在售的资费方案。”的规定,为消费者升级套餐和降低套餐都属于合同约定下应当履行的义务,基于公平原则,在提供同类服务时,不应因对自身是否有利而有所差别。
因此,消费者在办理降低套餐费用时,也是在购买服务过程中自主选择服务方式的行为,运营商无权干涉或者对此设置障碍,否则就涉嫌侵权。
携号转网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对于携号转网中出现的投诉问题,镇江消协建议运营商,要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严格按照备案到工信部的携号转网服务细则制定服务流程,规范携号转网业务,保护消费者选择权,扫清携号转网的障碍。
再者,相关监管部门一方面要督促运营商自觉尊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另一方面也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