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中学生小李在体育课上受伤,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该中学对其受伤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法院认为该中学已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1月21日《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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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学生只要在校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不论有没有第三方侵害人,也不论学校有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家长往往按照“谁受伤谁有理”的逻辑追究学校的责任。更有少数学生家长采取极端手段到学校“闹事”,扰乱正常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最终,学校迫于压力,不得不选择承担责任,轻则赔钱了事,重则对班主任以及任课老师给予处分,让学校和教师不堪重负。

当学校的校园安全责任持续增压,“无限责任”已然成为学校之困、教师之困甚至是教育之殇。“无限责任”直接导致学校越来越“胆小”,也越来越束缚学校的手脚,最终危害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伤害的是教育事业。

我们常说,“温室里的花朵经不起风吹雨打”。而“无限责任”让学校、老师害怕学生在学校出事,逼得学校选择“圈养”教育。课间十分钟,学生不能出教室活动,体育课无负荷、无对抗、无比赛,甚至变成室内活动。“无限责任”逼出的“圈养”教育,看似避免了学生受到意外伤害,但实质上是以牺牲学生的体育锻炼、意志训练等为代价,潜在的长远危害巨大。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中学生上体育课受伤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学校不担责,无疑是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宣告学校不再是“无限责任”的主体,有助于破解当前学校、教师遭遇的“无限责任”之困,其导向意义重大。

实际上,在校园中,即使安全工作做得再细致、再扎实,也难以完全规避学生意外事故的发生,这是基本常识。特别是体育锻炼本身伴随着幅度较大的动作,本就存在受伤的客观风险。

从法律角度说,学生一出事就是学校的问题,本身就是荒诞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中学生上体育课受伤,学校不担责,这样的司法判决,不仅回归法律初衷,也回归教育本义,在客观上可以让学校不再“胆小”,能让教育轻装前行,有利于推动中小学体育课正常开起来,终结课间十分钟静悄悄现象。同时,为广大学生家长和学校领导、老师上了一堂法治教育课,都应当摒弃“学生出事学校必须担责”的认知偏见。家长需要理性对待学生在校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合法合理表达诉求;学校则要做好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建立完善的意外伤害风险分担机制,对在体育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提供系统性的风险预防和应对策略,提升学校应对意外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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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张立美

编辑:姜思瑶

编审:张秋颖

终审:冉阳 郝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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