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是中国内地法学教育较为特殊的存在,其教学内容将美国JD与中国法硕结合,学制四年。本文则是在读学生分享在北大国法(STL)学习美国法的感受。

STL是中国也是全世界范围内,唯一一所将美国职业法学教育(J.D.)和中国法律硕士两种培养模式和内容相结合,致力于培养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专业法律人才的法学院。学生进入STL后首先要面临的挑战便是一年级美国法的学习:卷帙浩繁的英文案例、全英文深入互动式的授课方式和强度陡增的写作课程的作业。面对这些变化,同学们感觉倍受挑战的同时,也在学习能力、分析能力等方面得到了不同维度的成长。那么,不同本科背景的同学在自由探索、开放包容的学习氛围中,对于美国法学习会有何思考? 让我们来听听他们的感想。

罗思颖,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2022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一、美国法学习提升了自己哪方面的能力

1. 解构长篇裁判文书、充分提取有效信息的能力

《美国宪法》(以下简称“美宪”)的学习让我印象深刻,美宪的案子常常长得令人惊叹,从Marbury v. Madison到McCulloh v. Maryland,从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到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inazation,每一篇几乎都有法官们精妙绝伦、思路清奇的论述,以及多位法官精彩纷呈的观点交锋。起初看这些案子时,我仿佛走入了法官们精心排布设计的“文字密室”,在密密麻麻的文字里时常迷失方向,找不到出口。但在不断阅读的过程中,我尝试建立了一套适用于自己的“破译密码”(阅读批注体系),因此拿到一个长案子后,我能快速应用这套体系对裁判文书进行拆解,最后整合成层次更为清晰、重点更为突出的case brief。

2. 更好地运用“区分类比技术”的能力

在LAWR(Legal Analysis, Writing and Research)这门课中,每拿到一个法律问题,我们都需进行相应的法律检索,找寻相关案例。而每一次individual meeting与老师探讨修改memo或brief时,我写作中的问题常常是没有清晰有效地论述检索到的案例与本案的相似点与不同点。

当我在“区分或类比”前案与本案时,我常觉得好像在玩一款童年小游戏“大家来找茬”。但“区分类比技术”比起“大家来找茬”更有魅力的地方在于:一个模糊的事实,可能依据不同目的服务于不同的持方,关键之处在于“连接前案事实与本案事实”的说理。这一点是贯穿在几乎所有的美国法课程学习里的,让我产生这样感受的例子不胜枚举。近期学习中印象最深的是各个法官对Wickard v. Filburn里“农民在自家种植小麦是否算是经济活动”的认定,在我看来既定的事实却被一些法官作出了全新的解读,这更让我体会到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对重要事实挖掘的重要性。

二、自己印象最深刻的课程

1. 美国侵权法

最让我印象深刻的美国侵权法,与其说是这门课程让我印象深刻,不如说是教授这门课的老师Prof. Rudolph让我印象深刻,我们常打趣说“没有鲁老师的1L是不完整的。”我觉得这门课在1L的众多课程中是相对好上手的,因为侵权案件中的案件事实常比较贴近生活、易于理解,但这门课还是被鲁老师“上出花”来了。鲁老师“保姆级”的期末outline制作指导、“超出理性人正常阈值”的案例课前阅读要求以及超级烧脑的课后hypo训练,都让我这个一无所知的“麻瓜”在法学院收获了“生存魔法”。正是鲁老师的这门课,让我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课前阅读、课后整理和训练的一套基础性框架,也让我之后的学习更加顺利。

2. 美国刑法

而与美国侵权法严丝合缝的教学模式相反,另一门让我印象深刻的是Prof. Kerr“自由漫步式”的美国刑法课堂。相对于侵权法案例而言,刑法案例可能更多涉及那些触及人们敏感神经的争议性话题,因此,不同的法官可能就同一案件给出迥乎不同的判决思路。也是从这门课开始,我才真正理解Concurring Opinion和Dissenting Opinion的价值,而不是仅把自己的目光锁定在Majority Opinion上。例如,我们阅读了有关“Battered Women Syndrom”(“受虐女性综合症”)的一系列案例,法官阐释自己的意见时,不仅是在用先例支撑观点,而是更多援引丰富的材料和理论来进行“实质说理”,其说理就像一个“万花镜”,从不同角度切入观察似乎就会看到不同的景致。

对同一问题当然允许有不同观点,但如何让自己言之有物、以理服人却是我觉得最为困难的部分。吴奕锋老师最近在读书会上跟我们说过“法律人应努力让自己去明白案件所涉事物的本来道理,若能参透事理本身,许多法律问题也许能迎刃而解。”我想,美国刑法学习带给我的感悟也是如此,法律学习不应仅把视野局限于法律本身,而是保持开放的心态去尽力了解案件所涉的特定的生活现象、商业现象和经济逻辑,才能更好地给自己的说理添砖加瓦。

三、美国法与中国法的比较

其实,美国法和中国法的区别很明显,即美国法依赖于案例,而中国法依托于法条。在美国法学习中,老师确实不会把一个确定的legal rule直接“喂到你嘴边”,我们都需要自己“咀嚼”判例,从中提炼出相对稳定的、可供反复适用和检验的rule。对于我这样一个此前习惯被动接受老师灌注的知识的学生来说,这一过程的确是具有挑战性的,但我也逐渐发现这才是一个更为自然的思维过程。

在STL的法律教学中,我觉得美国法和中国法也并不总是这么泾渭分明,从某种程度上,我觉得二者殊途同归。茅老师的课堂让我体会到案例教学和法条解释教学的完美融合,比如,我们在学习“意思表示瑕疵”的“重大误解”制度时,茅老师并没有一上来就给我们讲法条,而是先让我们阅读其挑选出来的经典案例,让我们从实际案例出发,去思考“重大误解”制度背后的逻辑和考量,这样的教学让我觉得很惊喜、也很受用。

当然,既然是中国法,我们也不会随心所欲地“逃逸”出法条本身。在老师讲解完法条的构成要件后,我们会训练如何将自己的说理套进构成要件中,而不是信马由缰地自说自话。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我感受到了法律的张弛,也让我能更加灵活地在案例和法条中往返与游移。当然,如何更好地阐释和适用法律,还有很大的功夫要下、很长的路要走。

在国内法学院学习美国法

(图片:王邦宇)

张佳宁,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2022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如果让我回忆刚刚进入STL学美国法的时光,我不得不说是挣扎的。即使是身为翻译专业毕业生(约等于英专生)的我,面对每节课1.5小时的高强度英语听力和课后平均20+页的阅读材料,我时常感到无力——上课的时候,听课和记笔记简直就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下课的时候,我常常进展缓慢,以至于常常没读完课前材料,然后又战战兢兢,抱着不要点我的心态奔赴第二天的课。我想每个初入STL的同学都会经历这一段时光,它充斥着迷茫挣扎甚至一点点自我怀疑。回顾这段时光,我想这都是很重要的成长,不仅仅是能力上的进步,更重要的是心态上的转变:人与人的能力和节奏都不同,我们只能尽力做好自己能做的。

刚刚接触法律时,大家总听说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不同——英美法中一个个案例也是法源。这些真实的往事和法官的论证交织在一起,便成了砌起美国法(和英国法)大厦的砖瓦。如此这般,美国法也常常被贴上“从下至上”的标签。一开始接触美国法时,我总是很担心迷失在个案中。我常常,尤其是在写LAWR(Legal Analysis, Writing and Research)课程memo的时候,思考我是否总结出了最准确最合适的rule。

在“自下而上”地学习美国法时,尤其在学习美国法的初期,我认为撰写case brief是学习的基础。一方面,自己阅读案例和制作的case brief是一种很重要的“思考—输出”的过程,这会让我对案例的记忆更加深刻;另一方面,通过比较自己的case brief和老师对case的讲解(或者别人的case brief),我能知道自己是否偏离了重心。其次,法律学习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解决问题,我们美国法的大多数考试都会包含案例分析题(issue spotter),所以制作自己的outline也很重要。虽然我也会参考之前学长学姐的outline和笔记,但即使是到了2L,我还是很执著于制作自己的outline,因为我认为人与人的思考方式是不同的,而且在制作outline的过程中我实际上不断地在梳理:每一个案例究竟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它究竟应该在框架的哪个部分?相比老师上课时讲解rule的顺序和别人outline上的rule,调整rule的分析结构是否能帮我更快更轻松地解决问题?作为还在试图推开法学之门的我,我自认还不能在大陆法系精巧繁杂的体系上质疑和建构。而美国法“自下而上”的学习过程让我能够以一个初学者的身份进行质疑、构建体系,让我切实从一个个具体的案例中搭建框架并进行具体的案例分析。这个过程也深刻地锻炼了我系统性思考的能力和知识整合的能力。也正是在这一点一滴的积累中,我完成了“自下而上”的构建,也许它粗糙简陋,但对我意义非凡。

直到我进入2L的第1个quarter,我同时开始学习Constitution II(美国宪法2)和中国的债法,我对“自下而上”又有了不同的理解——所有的“下”都是为了“上”服务的。法律的建构,无论是立法还是释法,本质上还是“自上而下”的过程。孙维飞老师常常说:“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无论是中国、美国,还是德国和日本,人们在日常交往中常常遇到相似的法律问题,而且人人内心的那一杆秤也常常给出类似的处理结果。法律终究是实现人内心正义的工具,是人的内心情感在外部规范世界的投射。在学习美国宪法的过程中,我们也看到随着时代变迁和人们(包括法官)思想的变化,法官也总是通过各种方法论证,以实现自己内心的正义,同时也回应整个社会的期待。因此我们会看到立法和裁判的变化,乃至反复。因此,如果我们在今天只关注和学习具体的规则,那么可能正如基尔希曼所说:“立法者的三个更正词就可以使所有的文献成为废纸。”但如果我们不只是关注具体琐碎的规则,同时能放眼于法律背后的价值和法律所服务的社会,也许我们会看到法律人对自由、正义、效率等等价值的追寻。而我们在今天所学到的价值和思考,或许将在未来成为我们法律人身份真正的基石。

最后,想尤其对1L的学弟学妹们说,法律是浩瀚的,生活是美好的,在辛苦学习的同时也不要抛弃生活本身。引用我超级喜欢和尊敬的Prof. Rudolph的一句话“Please remember that you matter, your health matters, your wellbeing matters.”。

在国内法学院学习美国法

(图片:张佳宁)

孙凡舒,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2022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进入2L Q2,美国法的学习似乎告一段落。当我被“掩埋”在中国法基础课的学习中时,我一度非常怀念1L偶尔过于充实的美国法的学习。我因此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尽可能地选择美国法选修课,并在中国法的学习中乐此不疲地寻找“莞莞类卿”的影子。

回顾整个一年级的普通法学习,我最满意的大概是课程安排:每个学季(quarter)都至少有一门可以让我深入思考法律规定背后的底层逻辑和法律价值取向的课程,比如Quarter 1的Criminal Law I,Quarter 3的Constitutional Law I,Quarter 4的Statutory Interpretation。这些课程并不局限于法律分析技术本身的学习,或者说不以此为绝对重点。大量的reading要求我付出足够的时间进行课前准备,而依靠着这样的惯性,我又会主动付出更多的时间进行思考,尝试对学者观点进行反驳,甚至反驳自己的观点。课程本身带有的明显的价值观念的色彩给了我天马行空“胡思乱想”的空间,也成为美国法学习中相对放松、有趣的存在。每次交流时我提出的新思路都会被教授戏称为“Fanshu theory”,我也因此更热衷于对感兴趣的议题发展出自己的一套解释理论。

Professor Kerr在教授Criminal Law I的时候曾经说过,这门课程的学习需要大家尝试“connect the dots”(点串联点),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寻找联系。这个理论同样适用于其他部门法的学习。遗憾的是,我尚不能做到connect all the dots,但是跳脱的思维让我可以至少connect some of them,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自己的知识体系。尽管我的知识框架依旧是“一团乱麻”,但看起来又是乱中有序:从每一个主题出发都可以向外无限发展延伸出很多分支,并与其他主题、其他部门法甚至学科交汇融合。

学习美国法时,我最热衷的是不断尝试将本科所学的经济学理论套入对案例的讨论中。Q2开始的Contracts、Business Associations等商法基础课和Treaty Arbitration等选修课的学习给了我更多机会进行这样的尝试。或许是因为美国法根植于资本主义的特性,比起中国法的学习,我更习惯在美国法的学习中应用一些简单的经济学理论和博弈论知识进行不同视角的分析。我也试图将新学到的法律原理应用到当下的重大新闻中,思考这些利益主体可以选择哪些争议解决的方法、基于哪些法律依据提出诉求。Silicon Valley Bank的崩塌、Credit Suisse的溃败、微软的千亿收购案……这些在过去的我看来略显枯燥的信息现在对我有了新的吸引力:脱离了义务性的学习环境,我对本科的专业更感兴趣也更觉自由——这或许算是法律学习的意外之喜。期末考试时,我谨遵教授“show off your knowledge in the final”的教诲,时常抱着“让我来给你上一课”的“大逆不道”的想法书写我的期末考试答卷,绝对不会只限缩于课堂所学,因此我的答卷经常是洋洋洒洒八九页,现在想想大概给各位老师造成了不小的负担。

美国法学习带来的另一个愉悦的体验是,我可以无所顾忌地尝试新的学习方法,因为我有足够的理由来解释我的失败:我在用非母语接触全新的领域,失败是很自然的。我在1L学习Contracts时会在每个周末重新阅读本周的案例,并为每个案例撰写精美的概要,总结法院说理的核心和课上讨论的要点。这种方法的好处是期末复习时会异常省力:翻看一下简短的总结即可上场考试,并且记得很牢——直到现在我都能完整地想起Fragaliment v. B.N.S.的裁判意见对于“chicken”一词进行解释时使用了哪些reference,也记得Drennan v. Star Paving Company中法院关于次承包商(subcontractor)不能“walk away from its bid”的分析。遗憾的是,这样精美的回顾总结是十分耗时的,1L Q4开始随着我不断挑战multitasking能力上限,这样的学习方法自然“中道崩殂”。2L学习Constitutional Law II时,我开始尝试一种“夹心”式的阅读方式:先通读一遍案例,用不同颜色的高亮标记FIH(facts, issues, holding),然后抛开案例总结整理,最后再通读一遍案例检查是否有遗漏的点。当然,读两遍案例、消耗这样长的时间进行课前准备也是一件奢侈的事,因此这样的阅读方式只适合当时的Constitutional Law II:没有课程安排的上午意味着我有充足的时间做完这一套完整的流程。可想而知,这样的阅读方式后来也不得不被舍弃。在这里分享给大家,要是觉得合适,不妨试一试,或许能够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不管是这些课程本身还是它们的期末考试,在某种程度上都可以称得上是纯粹享受。但一年多来我仍未解决的困惑是,到底学到什么样才算学好、学懂。我曾经对绩点十分焦虑,师兄师姐和朋友们都告诉我学到了东西是最重要的,绩点的偶然性因素很大。但我时常疑惑:期末考卷是教授根据他们平时的课堂内容设置的,目的就是考察我平时所学,如果我无法在期末考试中取得一个好的成绩,那是否就意味着我其实只是自以为学懂了,其实并没有懂、只是陷入一种“有序的无知”呢?我也曾不止一次向茅老师提出这个困惑,也在“民法三人谈”上提出过这个问题,也曾向师兄师姐寻找答案,每次都能得到详细的回答。但这个问题在每个学季仍会重现,到了2L Q2仍旧未能根治,如同“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常影响我对美国法学习的享受。

令我松一口气的是,这个学季我没有任何美国法必修课,唯一的一门J.D.选修也基本上和法律没什么关系。缺乏“duress”的学习显然会更加轻松。没有“义务”的压制,我的求知欲也开始新一轮的野蛮生长。没有了疫情的影响,线下举办的研讨会也更让人有参与和交流的欲望,新的知识和话题经常激发一些新的想法和感悟。正在准备的模拟法庭比赛(moot court)也是一次不错的学以致用的机会,甚至让我对1L时不太喜欢的法律写作有了一些兴趣。或许这段空窗期会是一段不错的自我内省的时间。等我与美国法再次相遇,或许我能真正想清楚这些问题。

在国内法学院学习美国法

Q1笔记大合影

(图片:孙凡舒)

罗涵雨,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2022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如果要给我所学过的美国法做一个形容,我可能会说:侵权法是严谨的;法律检索与写作是克制的;公司法是冷静的;宪法是浪漫的(课程当然不一而足)。这种印象,可能揉杂着不同教授的授课风格,参杂着法官论证案例的不同风格,融合了自己在STL不同阶段的心境。

来STL上的第一堂课是侵权法,侵权法是严谨的,老师把不同的侵权要件编成一个个公式,例如negligence = duty + breach + causation + injury + defense + damages。没有太多道德的直觉,更多的是严谨客观的判断:要件满足,成立;不满足,驳回。但是在看似方正的规范之间,却总有着弹性的阐释空间:duty的空间到底有多大?reasonable person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到底是多合理?这一切都需要结合具体的事实来判断。于是,我在STL初期的磨砺,便是将我的思维约束在一个个方框之中,有棱有角,严密紧致;但是这些“方框”却也充满弹性的变幻,蓄力待发,我似乎随时可以有力地冲击、辩论、释放。

学美国法的第二个冲击是法律检索与写作。它是克制的,我学会将丰富的情感转化成冷静的法律语言。我本科学的是语言,写作总是需要更多华丽的词藻、更多饱满的情感。然而,法律写作却不尽如此:你的每一句话、每一个主张都要有法可依、有先例作为支撑,不能有自己理所当然地assert;其次,老师总是会严格要求CREAC结构,一步也不能缺。此外,案件分析中产生的强烈正义感、道德感,也不总是能自由地出现在纸面,它可能会被克制而冷静地陈列在最后的policy argument中,或者因为自己的持方“被迫放弃”。前期写作当然痛苦,和曾经自由的写作截然不同,我还要为自己不支持的当事人辩护。但是我后来渐渐体会到其中的乐趣,学会在法条与先例中穿梭,找到有利于自己的法律阐释,找到背后的价值支撑。在克制的语言中,巧妙地通过对语言的塑造,做到老师们常说的“persuasive”克制但不冰冷,我喜欢。

学美国法渐入佳境的时刻,是在学公司法和宪法的时候。公司法是冷静的,大多数法条背后是效率和经济的考量,利益相关方权利的保障。或许是因为老师的授课方式(老师总是喜欢问why),或许因为是我开始入门了,我发现我更能从法条背后看到立法逻辑了。除此之外,我还能从法院判决中读出其他味道,尤其是宪法案例。其语言总是晦涩,磕磕绊绊读下来,却能感受到几分浪漫。几百年前的立宪精神,能穿越岁月,在新的时代焕发新的生机。

美国法的学习,当然可以用“磕磕绊绊”来形容。我总是挣扎在如海的阅读材料和字句斟酌的文书写作中,但是偶尔也会有所顿悟,发现不同阶段新的感悟和成长。毕竟,进一寸有一寸的欢喜嘛。

在国内法学院学习美国法

(图片:罗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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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确幸

本期编辑 ✎小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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