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上市公司中安科向招商证券索赔15亿元。
中国基金报记者 江右
一桩10年前的旧案,又起新事情。
近日,A股上市公司中安科表示,招商证券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因未能按照约定依法勤勉尽责,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10年前,中安科公司因为财务造假等问题,而后遭到行政部门处罚并向投资者支付了巨额赔偿。
对于中安科的索赔,中国基金报记者了解到,招商证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据了解,根据此前相关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招商证券在25%的范围内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计金额2.87亿元。招商证券按照“应赔尽赔”原则依法履行对投资者的赔付责任,目前已基本赔付完毕。
上市公司向券商提出15亿元索赔
中安科表示,招商证券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因未能按照约定依法勤勉尽责,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了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
中安科表示,2013年5月和2014年8月,公司分别与招商证券签订《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协议》和《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招商证券为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提供独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服务。2015年1月23日,在招商证券全程指导与参与下,公司新增股份完成登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
2021年5月和2022年9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已对招商证券分别作出了《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招商证券在为公司提供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出具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未勤勉尽责的,并给予招商证券及项目主管人员处以行政处罚。
中安科表示,因招商证券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未能按照约定依法勤勉尽责履行财务顾问的职责,专业判断出现严重错误,导致公司在重组项目中信息披露出现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致使公司遭受行政部门处罚,向投资者支付了巨额赔偿;招商证券亦未能对本次重组活动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未能帮助公司识别重组项目中的重大风险,对本次重组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错误意见,导致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导致了公司重大损失。招商证券的违约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系造成公司损失的直接原因。
中安科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招商证券向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5亿元,包括公司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和股份、公司支付的罚款金、虚增评估值的对价。
2、请求判令招商证券向公司退还财务顾问费31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上诉讼请求暂计人民币15.315亿元。
招商证券对投资者已基本赔付完毕
今年6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财务造假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投资者诉中某某股份公司、招某证券公司、瑞某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案——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未勤勉尽责应承担责任的案例。
2019年5月31日,中某某股份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中国证监会在处罚决定书中认定:
1、2013年11月,中某某技术公司根据其与某地方政府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出具了《关于“班班通”项目业绩预测情况说明》和《盈利预测报告》。但在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中某某技术公司均未实际中标,知悉框架协议难以继续履行,但其未及时重新编制并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导致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
2、2013年,中某某技术公司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智慧石拐”项目收入,导致其2013年度营业收入虚增5000万元,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认定上述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
投资者李某等起诉,请求判令中某某股份公司、中某某技术公司、招某证券公司、瑞某会计师事务所等连带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招某证券公司、瑞某会计师事务所虽未受行政处罚,但在案涉重大资产重组中,均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导致资产定价严重虚增,相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量其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原因力等因素,分别确定招某证券公司在25%的范围内、瑞某会计师事务所在15%的范围内对中某某股份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了解,根据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招商证券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合计赔付金额为2.87亿元。招商证券按照“应赔尽赔”原则依法履行对投资者的赔付责任,目前已基本赔付完毕。
编辑:舰长
审核:陈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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